生活垃圾能否作为能源进行统计
受理编号:  20180108-7754-128571
您的姓名:  黄立桓
信件主题:  生活垃圾能否作为能源进行统计
来信时间:  2018-01-08
回复时间:  2018-01-11
来信内容:  我司是佛山市南海绿电再生能源有限公司,是垃圾焚烧发电厂,我接手公司的能源 管理工作,在进行能耗统计报表填报时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。生活垃圾是人类生活过程中的废弃物 ,如果不焚烧处理就只能进行填埋。现在我司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,并利用余热进行发电。 如果没有垃圾余热发电,这部分电力只能通过燃烧煤炭发电,因此我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 一种资源再利用,节约了煤炭能源。因此我认为在进行能源统计工作时,不能将生活垃圾作为 能源进行统计。如生活垃圾不作为能源,我司将从能耗23万吨标煤变成9000吨标煤,不再是重点用能 单位。因此向贵司咨询,望答复,谢谢!
咨询回复:  黄立桓先生,您好!您所咨询“如生活垃圾不作为能源,我司将从能耗23万吨标煤变成9000吨标煤,不再是重点用能单位”问题,现答复如下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第二条明确规定“能源,是指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生物质能和电力、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、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”。城市垃圾是具有一定热值并可直接焚烧用于供热和发电的资源,属于能源的一种。按照现行统计制度,城市垃圾被认定为能源的一种,并在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、消费与库存》报表中体现。因此,按照相关法律及我国统计制度规定,焚烧发电使用的生活垃圾应作为能源的一种,你司年综合能耗为23万吨标准煤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。如还有其他疑问,可致电020-83135807咨询。谢谢!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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